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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ml模版關於發佈《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(2017年修訂)》的通知
上證發〔2017〕36號

各市場參與人:

為促進債券市場發展,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,防范債券市場風險,上海證券交易所(以下簡稱本所)對《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》進行瞭修訂,形成瞭《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(2017年修訂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,詳見附件)。為做好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
一、發行人、承銷機構、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《辦法》的規定,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,做好前端技術控制,切實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。

證券經營機構應根據《辦法》規定的標準評估、報備合格投資者,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存量合格投資者的調整工作,並通過本所網站提交合格投資者賬戶名單。

二、本通知發佈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公司債券、企業債券、資產支持證券(以下統稱債券),或者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(不含)申請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債券,其存續期間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則執行:

(一)自即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(不含),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沿用原《台中進銷存辦法》的規定。

(二)2017年7月1日起,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適用《辦法》的規定。《辦法》實施前按照原規則買入債券的投資者,在《辦法》實施後不符合相應的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,不得再行買入該等債券,但可以選擇賣出或者繼續持有。

三、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融資交易及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的投資者,應當為符合《辦法》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;不符合《辦法》規定要求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融資交易、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的,應當於2017年12月9日前瞭結全部質押式回購融資交易及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,期間不得增加回購交易未到期餘額。

四、《辦法》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。原《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》(上證發〔2015〕51號)同時廢止。本所已發佈的其他規定與《辦法》規定不一致的,以《辦法》為準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(2017年修訂)

上海證券交易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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