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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ml模版美警查手機 須有搜索票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5日裁決,警方必須先取得搜索票,才能搜查嫌疑人的手機。(摘自網路)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25日無異議通過裁決,警方必須先取得搜索票,才可搜查嫌疑人的手機、查看其內容。法官認為,手機不應和皮夾、汽車、公事包等隨身物品同樣看待。《紐約時報》更稱,這項裁決堪稱是數位資訊時代個人隱私權的一大勝利。

最高法院指出,手機應和住傢等其他個人財產一樣,受到美國憲法第4修正案保護,免於「不合理的搜索和扣押」。這樁判決將提供美國每年1200萬名因各種名目被捕者隱私保障,同時也幾乎確定擴及到平板電腦和筆電;其邏輯也能延伸至搜索住傢、企業和第三方(如電信公司)的數位資訊。

手機比照住傢財產保護

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柯爾說,這是第一起搜索電腦的相關案例,最高法院的表態「非常果敢」,且昭告大眾「我們已身在新的數位時代,舊法條不再適用瞭。」

這項裁決係因警方搜查麻州和加州2位刑事嫌疑人的電子設備,取得其通聯號碼、簡訊及照片,發現與幫派和毒品有關聯,2人因而遭到定罪,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。不過,嫌犯提出上訴和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美國國安局(NSA)偵監手機通聯無關。

過去美國最高法院時而遭批評跟不上科技腳步,但59歲的首席大法官羅伯茲倒似乎很熟悉智慧型手機的功用。他在判決書中寫道,手機已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角色,「就連到訪的火星人也會認為,手機的重要性和人類密不可分」,「我們不能否認,大法官的決定將衝擊執法機關打擊犯罪的能力」,但「這是保護隱私權必須付出的代價」。

維護隱私 衝擊執法

美國法院向來允許警方逮捕嫌犯時,可在無搜索令下進行搜查,主要基於保護警方不受攻擊,且避免證據遭湮滅。但羅伯茲指出,雖然警方可查看手機,檢查是否藏有武器,「不過一旦警方排除手機為攻擊工具的可能性後,電話內的數位內容就不會傷及任何人。」

關於證據可能被「遠端清除」或加密程式滅跡的風險,羅伯茲則認為,這機率微乎其微,且僅止於臆測,也可事先防備。

由於這次最高法院的判例,不免令外界質疑,其他因電子證據而遭定罪者,案子是否可能被駁回。

(中國時報)



關鍵字:手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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